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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法制报 | 酒后驾驶“老年代步车”,心存侥幸仍难逃罪责
第1755期
酒后驾驶“老年代步车”,心存侥幸仍难逃罪责
今年10月,张某某与朋友聚餐喝酒后,无视朋友劝阻,认为“老年代步车”不属于机动车,饮酒驾驶不会被处罚,便驾驶自己的“老年代步车”离开,结果被执勤民警查获。
经鉴定,张某某所驾驶的“老年代步车”由电机驱动,可载4人,具有独立操控自行行驶功能,属于纯电动汽车,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,且车辆类型为微型轿车;同时他体内酒精含量为141mg/100ml,已达醉驾标准,应当追究张某某刑事责任。据此,检察官对该案提起公诉。
检察官提醒,驾驶“老年代步车”上路,同样需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,不要无证驾驶,更不要酒后驾驶,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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